学生公寓属于公共住宿场所,涉及公共安全利益。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,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公寓安全、秩序管理;然而,高校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屡有发生,以沉重的代价向我们敲响警钟,我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同样面临巨大的压力,亟待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。近日,学校专题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,下发了《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》,对宿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为了使同学们享有更加安全舒适的公寓住宿环境,即日起,对学生宿舍内违反消防、用电等规定的行为“零容忍”,发现一起,严肃处理一起。现将《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》、《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》中有关条款节选如下,请同学认真阅读学习,严格遵守。
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 鱼化龙书院 行知书院
2015年9月15日
《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》节选
(一)第三章第九条: 学生必须统一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,严禁私自在校外租房和夜不归宿。
(二)第三章第十条: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秩序,严禁赌博、观看非法书刊及视频等违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。禁止酗酒、饲养宠物、打架斗殴、燃放鞭炮、大声喧哗。不得在公寓留宿他人和从事商务经营以及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。
(三)第五章第十八条: 严禁违规在公寓乱接电源、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热杯、电饭锅等电器。禁止在公寓点燃蜡烛、燃烧废弃物等。造成事故的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(四)第五章第十九条: 学生随身携带现金不应过多,其余存入银行,不可放在宿舍。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,携带出楼要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。
(五)第五章第二十一条: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关灯和拔掉电源插头,关窗锁门;休息时插好门。
《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》节选
第三章第十一条: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,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,私自调换、占用学生宿舍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,经批准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扰乱宿舍管理秩序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违反宿舍消防、用电的相关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并赔偿经济损失,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
(五)无故夜不归宿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
(六)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
(七)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